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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品牌销售的路不好走

2005/03/23 17:47 作者:吴奇 信息来源:中国汽车报 班卫东
  日前,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在行业内引起了一定的反响。虽然去年国庆节前,《办法》已经在商务部网站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媒体也炒得沸沸扬扬,但这一《办法》的出台,仍在业内引起一些震动,特别是一些商用车企业和商用车经销商提出了一些看法。
  商用车经营有特点品牌销售难以“一刀切”
  按照《办法》的解释,所谓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汽车供应商指的是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总经销商,而经销商是指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按照这样的划分,供应商、经销商泾渭分明,各有不同的职能。这对乘用车的销售来说,应该是较规范的,但是对商用车却不尽然,因为商用车企业和商用车经销商本身都另有其特点。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先生认为,按照《办法》的要求,自2006年12月1日起,商用车也要实行品牌销售。现在离最后期限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企业很难完全适应。
  中国重汽15吨以上重卡的产量,在国内是最大的。他们在全国各地已陆续建立了几十家4S店。4S店本身就是一种品牌销售的模式,这也是他们为了适应汽车销售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的。
  4S店建立之后,他们发现,4S店本身的操作虽然是规范的,形式是好的,但销售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消费者到4S店选购重型车显得很不适应。车主们觉得,还是到汽车大卖场或露天汽车超市来得更自然些。那些地方,购车人可方便地对各品牌卡车进行比较和挑选。
  据介绍,中国重汽的重型汽车主要通过三个渠道销售:一是企业销售公司的地方分公司直销;二是4S店销售;三是把底盘卖给大户销售(这也是最主要的渠道)。这里所说的大户,是指汽车改装企业。如果到2006年12月1日后,商用车必须进行品牌销售,那么虽然企业本身和经销商的销售一般不致受到太大影响,但令人担心的是,经过改装厂改装的汽车将如何销售?我国大部分改装厂的产品批量都不大,若让他们搞品牌营销,成本将大幅提高,他们没有这个能力如何搞得下去?因此问题将会凸显出来,搞得不好,有可能影响到底盘企业的销售。
  特别是那些商用车大卖场,目前有的经销商在那里经营多种品牌的商用车,很多改装车厂(既是生产厂又是销售商)也经营着多种品牌的商用车。一个展厅或者露天大卖场,本来可以有多个品牌的商用车,能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购。如果实行品牌销售后,汽车经销商的多品牌经营将受到限制,使他们的卖场式代理销售障碍重重。比如将增加他们的成本等等。这样,势必挫伤他们的积极性,或许有很多人因此就干脆不再从事汽车销售了,结果必将影响到汽车企业的销售量。
  经销商大洗牌厂家渠道受牵连
  山东是我国商用车企业较集中、商用车市场发展较快的大省。
  省内一家知名客车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认为,我国客车厂家的产量普遍很低。国内仅有两三家客车企业的产量达到万辆以上,一般仅有几千辆甚至更少。现在仅有几家大的客车生产企业尝试4S店式的销售,也有的委托经销商销售,但大部分企业还是靠传统的厂家直销的方式。
  这位负责人说,他们这家企业现在每年有2000多辆的产销量,只能算是个中型企业。但这样的规模,不可能到全国各地去建4S店,也不可能委托大经销商去销售。“经销商对我们这种客车专卖不感兴趣。我们更多的是直销,通过一定关系把车卖给公交公司。”
  据这家客车企业介绍,除了直销外,他们还委托一些小经销商在汽车大卖场里卖车。一旦实行品牌销售之后,那些原来搞多品牌经营的小经销商,只要接受一家生产企业的授权,便会在这家企业排他性授权的要求下,不再代理其他品牌的产品。“这样势必削弱我们的市场。到那时,也只有直销这一条路可走了。”这位负责人无奈地说。
  郑州宇通销售部门的一位经理向记者反映,虽然宇通的生产已达到很大的规模,在国内一些省会城市也建立了自己的4S店,但4S店的销售量并不大。大部分客车经销商目前也没有经过厂方的授权,他们集中在汽车市场和汽车超市中买车。一旦“大限”到来,众多经销商不可能全都被授权,他们也许成为授权经销商的二级甚至三级代理,这对于经销商来说将是一次大洗牌。这种洗牌可能会对企业的销售渠道具有冲击作用。《办法》看起来是对企业和大经销商有利,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影响。
  最好要有针对商用车的“细则”
  记者在济南市北园等几个较大的汽车市场中,对众多的商用车经销商进行了采访。多数经销商认为,将来的经营将更加困难。
  其中一位经销商表示,一旦市场销售形势不好,势必造成众多小经销商破产。而众多的小经销商是企业市场网络的终端,是企业伸向市场的触角。小经销商的破产,对于大经销商来说,也将失去市场。特别是目前商用车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
  另一位经销商表示,将来要还想当经销商,就有可能成为厂家的附庸。要想取得授权,小经销商就得委曲求全,这很容易使厂家和大经销商“高高在上”。《办法》主要是站在厂家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却忽视了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利益。
  目前,汽车厂家已经占据了销售渠道的主导地位,经销商相对而言是弱势群体。一旦在商用车领域实行《办法》,厂家、商家、消费者的利益将更加不平衡。众多的小经销商上面受着厂家的制约,下面受到消费者的挤压,中间还要同其他经销商进行横向竞争,他们本已很艰难的处境,将更加雪上加霜。
  有经销商提出,那些大商用车企业,比如中国重汽,生产豪泺、斯太尔王、斯太尔、黄河,还有合资生产的华沃,同一家企业生产了多个品牌的车型。今后是不是要建多个销售网?如果经销商经营重汽产品,是不是也要取得多个授权才行?
  记者接触的经销商越多,收集到的问题越多。《办法》的出台,客观上讲,应该是规范了汽车品牌销售行为,能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但是,《办法》也要考虑到国情。商用车企业和经销商们反映,《办法》最好有针对商用车领域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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