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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8部门发文: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

2019/07/30 16:25 作者: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7月26日,福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到,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莆田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柴油货车、船舶、工程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全市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其中,全市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 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市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到2020年,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大幅增长。

  二、重点工作任务

  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统筹开展“油、路、车”治理。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加快调整运输结构,增加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减少公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货运量,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以营运柴油货车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共治水平。全方位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管控,严厉打击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认真监督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莆田市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表


莆田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任务表

序号

重点任务

工作措施

完成时限

主责

单位

牵头部门

协办单位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1

加强新生产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

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不满足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长期

实施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

市工信局、

公安局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2019111日起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

按时间节点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2019年起,在我市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 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在我市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全市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抽检合格率达到 95%以上。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莆田海关

市交通局

2

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在用车超标排放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登记地在外省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将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三次以上排放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货车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或重点监管对象。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

2

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2019年起,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各县(区、管委会)不低于本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

长期

实施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 20 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传送。按照“双随机”模式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将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

3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111起,各排放检验机构要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各县(区、管委会)要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将为省外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重点车辆;2019年起,对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并公开曝光。

按时间节点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 OBD 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长期

实施

市交通局、

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全面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到具有资质的M站进行维修治理,治理合格后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M站监督管理工作,督促M站及时上传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的维修治理信息。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和维修单位(M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所属辖区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

2019年底前

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县(区、管委会)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长期

实施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交通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各县(区、管委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的柴油车,完成治理后须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排放的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

5

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城厢区荔园西路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进行试点,完成建设1个遥感监测点位,并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城厢区政府配合完成,其他县(区、管委会)鼓励推进。积极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2019年底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局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依托生态云平台,构建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莆田海关

6

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

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柴油货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进一步提高柴油货车制造产业集中度。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沿海沿江港口、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对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

2020 年底前

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洁柴油机行动

7

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

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2019年起,在我市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 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在我市销售但非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全市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 95%以上。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相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厉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长期

实施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莆田海关、市场监管局

8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

2019年底前,各县(区、管委会)应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管理工作,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按时间节点完成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生态环境局、莆田海事局、交通局

9

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

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区、管委会)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加快淘汰更新老旧铁路内燃机车。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新增和更换的岸吊、场吊、吊车等作业机械,优先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动内河船舶治理改造。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

长期实施

市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海洋渔业局、

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铁路办

10

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2019年底前,各县(区、管委会)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渔业等部门协助提供本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资料。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鼓励进入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将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

按时间节点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海洋渔业局

11

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

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新建码头应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50%以上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全市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港口,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2020年底前

市交通局

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国网莆田供电公司

三、清洁运输行动

12

提升铁路货运比例

推进钢铁、电力、电解铝、焦化等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逐步提高湄洲湾港东吴港区大宗散货铁路运输占比,沿海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超过60%,全市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有条件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

2020年底前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发改委、交通局、铁路办

市工信局

13

推动发展绿色货运

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试点开展高铁快运、地铁货运等。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环评审查。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

2020年底前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交通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铁路办

市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局

14

优化运输车队结构

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

长期

实施

市工信局、交通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住建局、邮政管理局

四、清洁油品行动

15

加快提升油气质量标准

2019年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长期

实施

各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16

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

各县(区、管委会)应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长期

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6月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要自费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工作,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20952-2007,并纳入污染源监控平台统一监管。20201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

按时间节点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

市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18

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各县(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2019年底前,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

长期

实施

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19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节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认真监督落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重点,把控时间节点,逐项扎实推进,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责、权责分明、齐抓共管、协调有序的管理格局。

长期

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

20

加强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各县(区、管委会)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

长期

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税务局

完善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政策,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铁路空载率。推动建立完善船舶、飞机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港口岸基供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需)量电费。各县(区、管委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岸电服务费优惠。

长期

实施

市发改委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铁路办

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长期

实施

市发改委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工信局、商务局、莆田海关

加大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有关资金时,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货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倾斜支持。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加快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及老旧机车更新换代,加大机场场内车辆“油改电”工作支持力度。

长期

实施

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

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铁路办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机动车排放检测能力和监管执法专业化水平,2019年底前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可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

21

建立奖惩并举和公众参与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落实考核奖励和容错措施,及时表扬奖励先进典型。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县(区、管委会),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约谈有关政府负责人。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四合一”督察范围,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

市委组织部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鼓励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绿色驾驶教育、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引导支持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和监督,各县(区、管委会)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长期

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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