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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电动汽车发布2020年第二次充电桩招标公告

2020/03/05 14:28 作者: 信息来源:第1新能源车网

近日,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了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物资招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SGEVS2008-ZB02-HL08)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涉及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充电控制器及网联模块,其中涉及多种类型充电机招标采购项目、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有序充电模组招标采购项目、国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网络安全备品备件购置项目物资。

1.招标条件

本项目招标人为国网电动汽车有服务限公司及其控股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并委托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投标需求一览表。注:所有报价均应为含税价,并开具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规定,若投标人为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其代理产品的原厂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若接受外购外协,投标人外购外协产品的供应商不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不得被司法机关立案。

(4)投标人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的要求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按照招标文件中“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的要求对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作出承诺。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要求,投标人不得被纳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7)本次采购不适用法定招标项目。

3.2投标人须满足如下专用资格要求:

详见投标需求一览表。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5本次招标包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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