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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城市货运配送新规出台,禁燃油车、鼓励新能源车辆

2021/01/13 14:54 作者: 信息来源: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近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佛山鼓励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购买或租赁新能源配送车辆,并将加强推广应用新能源配送车辆政策支持,通过贷款优惠、购车补贴、应用补贴、通行优先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快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更新。按照计划,佛山将推进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差别化通行管控,研究并划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区、低碳区和覆盖区。示范区内新能源配送车凭通行证在非高峰时段通行,禁止非新能源配送车辆6时-22时通行。低碳区内新能源配送车凭通行证全时段通行,非新能源配送车根据所配送货品种类申请通行证,采用轻型封闭厢式货车,在固定时段通行。覆盖区内新能源配送车凭通行证全时段通行,非新能源配送车在非高峰期凭通行证通行。

  政策原文如下:

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体系,规范城市货运配送市场秩序,维护城市货运配送有关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商务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办〔2017〕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货运配送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融合发展,重点突破、协调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原则,培育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及考核、先进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货运配送车辆管理、货运配送车辆通行管控、货运配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货运配送是指为城市终端需求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一般有生鲜冷链配送、商业配送、邮政快递配送、货运出租、搬场运输等经营业态。

  第五条 建立绿色货运配送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发改、邮政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供销社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联动,共同做好城市配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区域内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开展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站、停车设施等建设。负责新能源物流配送车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核、撤销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配送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配送体制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推动城市配送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建立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城市配送管理信息化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和停靠管理,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研究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相关政策,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设立城市配送货车临时停靠点。依法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停放违法行为。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创新流通组织模式,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引导城市配送企业加强与商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的合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流配送产业发展及重大设施布局规划,协助推进城市配送项目建设。负责在新能源车购置与应用、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市邮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协同发展意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快递电动三轮车相关标准的宣贯、执行力度。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用地保障措施。探索将快递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列入主体项目建设工程的规划及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加氢站、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加氢站的运营安全。全过程监管快递服务用房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验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智慧菜篮子”工程,实施肉类统一配送发展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广生鲜农产品共同配送组织模式,积极做好农产品进城和农资下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技术指导工作,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城市配送标准体系,力争形成城市配送标准化运输模式,提高城市配送效率。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支持货运配送企业建立城市配送信息系统;鼓励企业装备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装备。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医药配送领域发展。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履职工作需要安排落实城市配送发展的相关经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配送车辆停车位划设及停靠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电子政务项目审核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加氢站建设工作。

  市供销社立足职能,推进与交通运输、商务、邮政、农业等行业物流资源整合,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建设由商贸批发、连锁零售两个层次和“三农”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农产品三类产品组成的物流配送体系,加快“三农”等物资产品集散地配送中心建设。

  第六条 鼓励从事快消品配送、医药配送、快递配送、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发展共同(集中)配送、夜间配送。

  第七条 鼓励城市配送车辆使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型。

  第八条 鼓励城市货运配送企业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并积极接入佛山智能货运平台。交通运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第二章 示范企业认定考核

  第九条 为推进我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从事城市货运配送的企业可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国家法定义务以及特定职能的分公司。

  (二)运输型企业自有货车不低于30辆;仓储型企业仓储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综合服务型企业自有、长期租赁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自有、长期租赁或合作使用货运车辆不低于100辆。

  (三)车辆整洁、外观完好,配送车辆需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规范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统一标识。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企业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实现对货运配送车辆、从业人员、电子路单等信息管理、监测和服务等功能,信息平台能够成功接入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明确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细则,结合辖区实际,在企业管理、车辆要求、经营服务、安全运营、企业品牌塑造等方面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程序与退出机制,每年对示范企业开展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示范企业,可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企业货运配送车辆可优先享受城区便利通行政策,同时还将在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政策中予以支持。

  第三章 配送组织模式创新

  第十三条 鼓励与支持企业探索创新“统仓统配”、“多仓共配”等仓配一体化等先进物流模式,积极推动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等模式,畅通配送服务“最后一公里”。

  第十四条 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共建分拨中心或统一入驻邮政快递园区,整合配送资源,开展共同配送业务。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加强协作,共建、共享、共用末端公共配送站,探索快递末端共同配送新模式。鼓励快递企业因地制宜,与连锁商业机构、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组织、机关学校管理部门以及专业第三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配送服务合作。

  第十五条 鼓励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实施统一配送。鼓励中小型零售企业组建共同配送联盟,采取委托第三方物流等方式开展共同配送。鼓励配送企业施行夜间配送,鼓励商场、超市和便利店等主要配送需求点实施夜间接货验货,形成夜运为主、昼运为辅的城市配送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加快保鲜、冷藏、冷冻、预冷、运输、查验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的冷链物流服务,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经营模式创新,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施,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全面深化推进肉品统一配送工作,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规范有序的肉品监管长效机制。

  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冷冻、流通加工冷链设施,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为核心,整合农批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周边物流企业等多方冷链物流资源,构建销地冷链物流共同配送联盟,建立统一的销地共同配送中心。

  第十七条 推进农村配送网络建设,引导建立以区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的三级农村配送网络,鼓励电商企业布局农村电商,构建农村电商物流节点。鼓励农村物流发展模式创新,加快探索适应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直供直销等农产品流通新模式,探索农商互联融合,推进产供销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物流技术、装备、流程、服务、安全等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农村物流标准化进程。

  第十八条 推广家具家电办公大件货品共同配送,鼓励企业通过横向联合,由大型企业提供第三方配送或主要商贸企业成立联合物流配送企业。鼓励大型企业推广干仓配一体化模式,推动纺织服装、家具等领域发展柔性供应链。

  第十九条 探索无接触配送模式、利用轨道交通开展城市配送、无人机配送等新型配送模式。

  第二十条 鼓励货运配送企业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城市配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推动有实力的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鼓励大型物流节点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和物联网技术对进驻园区的物流企业和物流设施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推动共同配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与引导企业开发使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智能标签、条形码等自动识别、标识技术以及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技术和货物快速分拣技术等物品编码技术,以及应用全球定位系统(GNSS)、地理信息系统(GIS)、道路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ISS)、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ETC)、智能交通系统(ITS)等运输领域的先进适用技术。

  鼓励和支持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对运输工具、仓储设备、装卸设备、信息化系统、现有物流设施等进行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使用标准化的先进适用物流设备,支持仓储企业(配送中心)改造建设立体仓库及自动化仓库。

  第四章 城市配送车辆应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配送车辆是指以短途运输为主,长期在城区范围内从事货物配送经营服务、享受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和停靠管理政策的货车。

  从事城市配送车辆应当是轻型封闭式货车或厢式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是指货厢与驾驶室联成一体的整体封闭结构式城市配送车辆。厢式货车是指货厢与驾驶室分别独立封闭结构的车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企业选择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规定的车辆,采用封闭、厢式、罐式等装备,实行无裸露配送运输。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城市配送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全程温控车载设备。鼓励城市配送运输企业使用装备起重尾板的车辆,提升配送车辆装卸效率。

  第二十四条 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排放检测。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方法应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执行。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应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城市货运配送企业购买或租赁新能源配送车辆,加强推广应用新能源配送车辆政策支持,通过贷款优惠、购车补贴、应用补贴、通行优先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快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更新。

  第五章 城市配送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需求、照顾重点、兼顾公平、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实施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及停靠的通行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统筹全市快速货运通道的通行政策,确定市域快速货运通道统一的限货时间与货车吨位,保障市域货运配送时空条件的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依据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使用规定,对申请进入城区的配送车辆发放货车通行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货运车辆通行控制机制,实行货车通行证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进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差别化通行管控,研究并划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区、低碳区和覆盖区。示范区内新能源配送车凭通行证在非高峰时段通行,禁止非新能源配送车辆6时-22时通行。低碳区内新能源配送车凭通行证全时段通行,非新能源配送车根据所配送货品种类申请通行证,采用轻型封闭箱式货车,在固定时段通行。覆盖区内新能源配送车凭通行证全时段通行,非新能源配送车在非高峰期凭通行证通行。

  第三十条 优先给以下车辆发放货车通行证:

  (一)优先给新能源配送车发放通行证;(二)优先给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证;(三)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优先发放通行证;

  (四)进入市区的城市货运配送车辆应按“全天候”、“夜间”、“固定时段”发放不同类型通行证;

  (五)对开展菜篮子工程和医药配送的城市配送车辆,可发放“全天候”通行证;对大型超市、家具家电等商贸流通企业采用共同配送方式的可发放“夜间”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管理,明确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要求。完善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增加商业用地、住宅类用地、办公类用地、公共管理及服务类用地、工业用地的货运配送停车泊位的配建指标。科学设置城市商业区、居住区、生产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地的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港湾,完善停车位标志标线,制定相应的停车管理规定,防止停车设施被挪用、占用。

  第三十二条 城市配送车辆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按规定停放,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配送车辆通行证及示范企业认定。鼓励居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引导货运配送车辆安全通行。

  第六章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 加强城市货运配送枢纽设施规划建设,以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节点为载体,构建物流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公共配送(分拨)中心和多种形式的末端网络配送站三级网络体系。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货运配送节点专项规划,确定三级货运配送节点发展目标、策略、布局方案和规模,城市配送节点布局应当考虑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快递营业网点、大型商业网点的货物接卸场地、大型货物装卸点和停车设施等,整合现状小、散、弱的物流园,重点规划新增邮政快递、冷链等专业化物流园区或公共配送中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用地,在组织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法定程序逐步落实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用地。经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货运配送节点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三十六条 以政府、国资企业为主引导公共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的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公共物流园区、配送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企业加大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探索采用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建设运营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高效的物流节点体系。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在商业区、商务楼宇、企业、学校及社区等地区共建共享营业网点、快递驿站、快递服务用房、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多种形式末端配送点,整合各企业末端配送点,规范末端配送点运营,完善末端配送集约化自动化功能,提供绿色末端配送解决方案。

  第三十八条 组织编制鼓励新建住宅区等场所设置快递服务用房的实施意见,指导快递服务用房建设。将快递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列入主体项目建设工程的规划及验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快递服务用房相关要求;规划审查前对快递服务用房设置进行审查;快递服务用房建设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加快推进加氢站、充电设施建设。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点三级节点以及城市商贸区、物流集聚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加氢设施、充电设施,在土地、供应、供电等方面支持企业建设充电桩,鼓励相关物业公司配合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做好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作。

  第七章 市场主体培育支持

  第四十条 加大扶持力度,通过资金支持、规范引导、执法管理等措施,鼓励配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和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绿色节能、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型城市货运配送企业。

  第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在新能源车辆场景应用与营运、配送节点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一)继续落实氢能源货运配送车辆应用、运营和加氢站建设、运营的补贴政策,简化审批手续,缩短补贴落实时间,完善其他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扶持政策。

  (二)探索制定鼓励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政策。

  (三)继续完善与推动“智慧物流腾飞计划”,重点在配送组织模式创新、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建设、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等方面加大对申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四十二条 规范城市配送企业运营服务,提升配送企业服务质量。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征,针对共同配送、生鲜农产品、冷链配送、家具家电、邮政快递营业场所等分别研究制定配送服务规范。

  第四十三条 加强配送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严厉依法查处城市配送车辆涉牌涉证、乱停乱放、违反禁限行、非法改装小面包车配送货物等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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