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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印发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2021/10/26 14:08 作者: 信息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

  10月25日,宁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宁德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措施明确,新建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产业链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投产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措施提到,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质量奖”的产业链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新获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原文如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宁政文〔202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宁德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宁德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进布局更多产业链企业项目,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关键零部件生产能力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企业入驻园区。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链项目入驻我市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一级(核心)制造型产业链项目以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入驻三屿工业园区,入驻5年内可减免标准厂房基础租金50%。鼓励一、二、三级产业链项目布局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对投资额达到所在县(市、区)供地条件的产业链项目给予供地支持,其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同时不低于土地评估价;对投资额低于所在县(市、区)供地条件的产业链项目,推荐以租赁标准厂房方式入驻,支持力度最高可参照三屿工业园区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二、加大设备投资补助。新建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不含税)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降低生产用电成本。支持产业链企业参与售电侧改革试点,争取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四、鼓励企业投产增效。产业链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内投产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五、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质量奖”的产业链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新获评“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提高人才保障水平。当地组织部门认定人才的适龄子女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工作专班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的认定工作。同一奖励或补助遵循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原则。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另行研究。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企业的奖励、补助资格认定年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19年6月28日后入驻三屿园区且尚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产业链企业可参照本措施执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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