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冻结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代码B880976718)持有本公司的115272500股股权,冻结期限一年,自2005年7月29
日起至2006年7月28 日止。上述冻结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冻结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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